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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证

具有专业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办事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五、办理机构
(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办事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二、办事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三、申请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九)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五、办理机构(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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