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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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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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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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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分局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工商所受分局委托,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初审(含现场核查)和发放工作;分局消保科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发放和监管工作。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的基本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实行“属地管辖”、“证照分离、独立许可”、“一审一核”和“实质审查”原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决定。
各工商所在登记窗口增挂“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牌,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受理工作。
(一)审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10、审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受理后五日内)。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当场告知时,将申请人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
4、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三)实质审查。
1、窗口受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申请材料后,工商所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受理通知时告知的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
2、实地核查时,工作人员应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
3、工作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4、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核查意见,作为作出准予登记的依据;
(2)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具体说明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形、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复核时间。
对现场进行复核,按本条规定的核查规程办理。
(四)决定。
1、“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工作人根据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对现场核查和复核结论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并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
2、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工商所将申请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审核意见表》报送消保科,由消保科工作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予以登记的决定。
3、消保科工作人员在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予以登记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工商所。
4、工商所在收到消保科退回的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依据消保科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当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应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由申请人签收。
送达《驳回申请通知书》,应说明驳回的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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