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进行了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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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方面:明确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持有到期等是否征税。 1、“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部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5、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6、财税〔2016〕36号文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概念,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的条件。 1、“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教育辅助服务:明确了外卖食品、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等如何征税。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7、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2017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除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