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烈属定额减征个税申报受理规程发布

来源:上海竟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近日,市税务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相关事项如下:


事项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

受理资料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期限

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在缴清年度应纳税款后的三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1.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规定减征定额,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减征定额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2.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规定减征定额,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