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通办|通办指南之《变更税务登记-非五证合一》
业务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前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条件报送: 1.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8.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9.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