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明确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8 浏览次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