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无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来源:上海竟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