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发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上海竟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次数:

提问:

单位员工是总公司委派过来的,由总公司代发工资,并且总公司代扣其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现子公司给予这些员工一些日常补助,且按月作为工资发放,那么我们公司该如何计算代扣代缴这部分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之前跟地税局的专管员沟通,专管员给出的意见是不减3500,直接带入税率扣除,可近期这些员工接到地税局的通知,说是少缴了个税,而且还要交滞纳金。

那么该如何代扣我单位发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有哪些政策可以参考或者有明确的说明?

  专家回复:

  目前,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有如下文件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