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年底将至,一大波奖金正在靠近,但是你真的了解它吗?关于年终奖那些不得不说的秘密请往下看!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此类年终奖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至于企业将年终奖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违法。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以下说法都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原则: (1)考核合格后才能享受年终奖 (2)考核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拿年终奖 (3)发放时不在册的员工不拿年终奖 (4)未做满一年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5)年中离职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同理,“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也需纳入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沪地税所二[2005]3号《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沪地税所二[2005]1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相关规定,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个人取得的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的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2.如果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不含税全年一次性收入相关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