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办法新文出台!

来源:上海竟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路通行费的抵扣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此前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的抵扣办法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附件:政策全文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